接受证据清单后是否应该立即扣押?
时间:2023-07-06 15:53:20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接受证据清单需要扣押。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劳动仲裁证据清单有哪些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3、社保缴费证明;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1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此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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