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执行申请书:
若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则需提交一份详细的书面申请书,内容应涵盖申请方及被执行方的相关信息、执行原因、执行目标、案件事实陈述以及申请人的签名和公章等要素。
2.提供有效法律文件:
在正式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之前,必须出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调解协议,此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劳动仲裁裁决书”。
3.支付执行款项:
为了顺利推动执行过程,申请人有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执行费用。
4.法院审核:
人民法院接到执行申请书及已取得法律效应的法律文书之后,将会对案情进行仔细核实,阅审完毕,如满足受理条件,将准予立案并展开执行工作。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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