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交通肇事后规定不救助罪
时间:2023-03-09 21:20:22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的国家对于交通肇事以后,如果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放弃不管,规定了不救助罪。比如加拿大刑法典第252条(1)规定:“看守、保管或控制车辆、船舶或航空器的人于该车辆、船舶或航空器与(a)他人;(b)机动车辆、船舶或航空器;或(c)他人的车或牛发生事故时,意图避免民事或刑事责任,不停车,不报姓名及住所,并在他人受伤或需要帮助时未能给予帮助者为可诉罪,处2年以下监禁或构成按简易定罪处罚的犯罪。”类似规定的还有日本刑法,其在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款前段以及第117条第3项,都规定了引起他人人身伤害的交通运输人员负有救助事故被害者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及5万日元以下罚金。有的国家刑法虽然没有明确在交通肇事行为中规定这种罪名,但事实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可以纳入到这一罪名中进行惩罚,如丹麦刑法典第253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对其本人没有特别危险或者损害之情况下,能够采取下列措施而不采取行动的,应当处以下不超过三个月之监禁:(1)尽最大能力帮助生命处于明显危险之中者;或者(2)采取当时情况所要求之行动营救生命垂危之人,或者照顾冲破船舶失事以及任何类似事故之被害人。”这一罪名的设置,对于交通肇事后对于被害人不救助的行为就有了制裁方式。

一、没监控肇事逃逸是否可以定罪

肇事逃逸与有无监控捕捉没有任何关系。

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援救被害人致使其受伤后死亡的行为。逃逸是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的结合,所以即使没有监控,有人证物证的情形下同样也可以认定逃逸。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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