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6日,李xx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乐县西邵乡侯古宁甫村路口时,遇被害人王xx(殁年64岁)由西向东步行穿越路口时相撞。造成王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xx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经南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李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后,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李xx及车辆所有人达成和解协议,李xx及车辆所有人赔偿被害人亲属16万元;被害人亲属对李xx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获死者家属谅解获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李xx在案发后主动报案、保护现场、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在侦查人员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李xx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犯交通肇事罪怎么判刑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交通肇事罪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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