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 交通肇事
时间:2023-03-28 21:53:21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司法救助 交通肇事

(一)司法救助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

司法救助制度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如果没有一部关于司法救助的统一单行法律规定,则司法救助难免存在内容散乱随意性和难以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而国务院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但其形式均仅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和设计。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否健全,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是看其司法救助制度体系是否完备。由于司法救助制度涉及到公民诉权的有效行使,且司法救助并不仅仅涉及到法院,还需要其他国家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因此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都不足以承担此重任,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二)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

现行的司法救助仅适用于民事、行政诉讼,同时,其救助对象也主要是自然人和社会公共福利事业机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未被明确为司法救助对象,这显然不够全面,有违司法救助的本意,救助范围很有限。通常来讲,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资产比自然人的资产雄厚,很少出现交不起诉讼费的情况。但市场总是存在风险,在特殊情况下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会陷于严重的经济困境,如企业亏损严重、权利收到重大损害,遭遇自然灾害等。企业遇此困境,与他人发生纠纷,私力无法协调解决,唯有寻求司法途径维权,但因交不起诉讼费,且不属于《司法救助规定》所列的救助对象,而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因此企业可能破产倒闭,进而职工下岗失业,增加社会负担;或者因无法发放工资而引发劳资纠纷,甚至导致民事案件演变为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司法救助的最终价值取向是平等与正义,法律应当保障不同主体在相同条件下享有的司法资源权利的平等,只要符合条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应该有机会获得司法救助。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么申请社会救助?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社会捐款;(七)其他资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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