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为中小企业的股票私募发行打开了闸门,新《公司法》施行之后,从股票发行的角度看,股份私募已经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第一,基本明确了私募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新老《公司法》的陈述到此为止完全一致,不同处是后面一句话:老《公司法》的第七十四条规定:“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则规定为:“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向特定对象募集”,这就是私募,区别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募及公开发行。此外,实际上新老两个版本《公司法》中的“发起设立”,从募集方式来讲也属于私募范畴。
第二,股份私募不必再经行政审批。
对老《公司法》作简单的归纳可以看出,无论是公司设立还是新股发行,公募由证监会批,私募由省级政府批。
新《公司法》彻底砍去了对私募设立的行政审批。从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只需要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就行了;私募公司的新股私募发行也完全走向市场化。
第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门槛降低。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老《公司法》规定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降低到500万元。许多原来由于门槛过高而无法发行股票的企业,因此而具备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正是因为蓄之已久,所以可以期望,由于新《公司法》打开了闸门,将会有大量企业以私募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及过程后,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将获得新的权益资本融通渠道。
一是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些企业将会为了增加资本而定向募集新的股份。因此,即使是公司净资产额低于500万元、达不到股份公司资本门槛的企业,也有可能通过私募而跨越门槛。
二是当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后,只要公司有需求、投资方有供给,始终存在进一步私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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