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如何更换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之规定,凡常住户口在我市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一)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本人凭户口簿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证件有效期满、证件损坏不能辨认及变更更正登记内容的,应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换领时公民本人须出具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三)公民因居民身份证遗失、被窃,应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补领时公民本人须出具户口簿,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备注”栏中简要说明证件遗失情况、签字;
(四)公民在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后,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的派出所领取证件。代领证件的须出具申办人代领证件委托书,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在申办人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填写本人公民身份号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二、南京更换身份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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