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征地补偿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所得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原因需要整体(含部分)搬迁的,按照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者相关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下列方式处理:。根据搬迁方案,企业发生新的生产经营业务转换、购置或者建设新的固定资产和相同或者类似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的,应当在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或者现有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企业搬迁、处置、其他固定资产改良、技术改造、职工安置所得,允许将搬迁、处置所得抵减固定资产置换、改良费用和出口费用的差额,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应当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固定资产置换、改良、技术改造或者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者项目报告的,应当将搬迁收入加上出售各类拆迁固定资产收入,扣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折价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购买、改良的固定资产,其折旧、摊销可按现行税收规定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者处置收入,自计划搬迁的下一年起五年内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搬迁完成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按照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标准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是一种补偿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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