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背景下,如农村留守儿童中,孩子们的班主任老师并不能被视为他们的监护人。
监护人,这一概念在法律上是指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乃至所有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着维护责任的特定个体或组织机构。
具体可以分为四类:
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人及委托监护人。
前述各类监护人均可以按照其所涉及到的人群类别进行细化分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