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搞装修物业定卖家?
时间:2023-06-10 21:12:57 1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6月8日,安徽商报报道了省城唐先生在与和地·蓝湾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承包阳台封装生意独揽合同后,却发现多家同业经营户陆续进入小区与自己抢生意一事,引起市民关于物业是否有权发包小区类似经营独揽权的议论。物业公司究竟有无权限只让一家公司进入小区经营,是否有权签订这样的垄断经营承包合同?物业公司从这种垄断经营承包合同发包中是否有利可获?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8、9两日,记者围绕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

【追踪调查】

一项专权受损另一项专权来补

由于自己因签订合同所享有的独家经营承包权受到威胁及损失,8日中午,唐先生按照约定来到和地·蓝湾小区的物业公司,与负责人张经理协商补偿一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交谈,最终张经理表示,可以拿小区废品回收承包权对唐先生进行补偿。张经理称,小区废品回收的承包费也要4000元左右,而且可以保证唐先生在小区内收废品的独家权,并且将继续制止其他封包阳台的经营户进入,对已经进入的进行压制,尽可能将他们赶出小区。在现场,唐先生初步同意了张经理给出的补偿条件,双方约定日后再签订一份废品回收承包合同。

采访中,张经理告诉记者,物业公司对外承包独家经营权并非他们一家这样做,而且对外承包内容很多,小到废品回收、窗帘定做,大到封包阳台、装潢材料供应等。利用独家经营权吸引承包者,收取承包费已成为现在物业公司的普遍做法。

张经理说,虽然按照签订的合同,经营户有独家经营权,但仍允许业主自己寻找封阳台商家进入小区服务,但这些商家不能在小区内做广告、摆台宣传,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并不是强制每位业主都要选择有独家经营权的承包者。

【业主声音】

我有自由选择权

对此,小区多数居民却不以为然。业主李继(化名)说,虽然表面上自己有自主选择的权力,但是当他家封阳台时找遍了整个小区只有一家封阳台广告信息,无奈之下只能被迫选择这家。“大多居民封阳台都是从小区内找广告,物业这么做,实际上无意间剥夺了我们自由选择的权力。如果物业不出售独家承包权,让更多的经营户进入小区,那么我们就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业主洪兵(化名)认为,物业作为受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聘用,为小区业主提供管理服务的一方,无权替业主做决定。“物业的做法实际上是把小区的公共资源拿来当商品出售。”一些业主这样认为。

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独家经营承包费,该小区一些业主也提出这样的疑问,这笔钱究竟有多少,都准备用在什么地方?张经理告诉记者,物业公司收取的全部承包费,30%用于物业公司的日常开支,另外70%用于弥补物业费的不足以及作为日后的维修资金。

同业者:竞争要公开

物业公司关于封装阳台等项目独家承包的做法更是受到其他同业经营户的一致反对。

和地·蓝湾小区一户封包阳台的经营户李女士称,虽然自己不顾所谓的独家承包权,挤进小区做生意,但是物业不准摆广告,生意并不好,而且物业人员还经常驱赶她们,导致没有承包权的经营户只能偷偷摸摸地做生意。“做生意应该是公平竞争,物业让个人对整个小区进行垄断,实际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进行公开的竞争,由小区业主来选择”,经营户武先生认为。

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无权这样做

鉴于和地·蓝湾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记者随机采访了合肥几家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

“物业公司这样做不妥”,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季末(化名)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是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聘用的管理方,所有权力均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授予并进行监督。另一家小区业委会主任牛云(化名)说,这是目前众多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的比较明显的问题,合肥不少小区业委会在相互接触中也讨论过这个问题,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在自赋及扩大权力,没有合法依据。

【房管部门】

物业公司应公示独家经营者信息

在2009年8月15日的报道中,合肥市物价局房地产价格处负责人曾答复,目前国家就这方面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也没有条文规定物业可以收取这样的费用,因此物业的收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国家法律法规中对这块还没有详细和明确的规定”,9日上午,合肥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处长马万里告诉记者。马万里说,从小区管理和安全的角度来说,物业选择一两家社会诚信较好的商家进入小区服务,有利于小区的管理,避免杂乱情况以及安全隐患的存在。当然,小区业主都有自由选择服务商家的权利,但所选择的商家在进入小区时,应在物业公司那里登记,这是业主服从小区整体管理的义务,物业则无权阻止业主选择的商家进入小区。

而从物业公司角度来讲,应当将所选定的服务商家的详细信息(包括经营资质、合法身份证件等)在小区内公示,告知全体业主,如果更负责的话,应当将经营户的相关信息向有关管理部门(如公安局等)进行核实。

【律师观点】

物业公司其实应由业主聘用

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韦文津说,根据全国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公司是由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聘用,并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行使小区的管理权。物业公司的权力从立法精神上来说,都要小区业主同意并授予。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涉嫌侵犯全体业主的自由选择权。同时,如果是经过公开招标引进的装修公司,从法律上说是公平、公正且被允许的;如果没有经过公开招标过程,直接由物业公司来指定一家,则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对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小区来说,物业的这种权力无人授予也无人监督,处于盲区。而如果物业公司被授予了这种权力,其收入也是全体业主的公共收入,并不是物业公司的经营性收入,不能擅自处置,且收支明细必须要公布。现在的问题大多是物业公司“自觉自然”地把这块收入作为自己的经营性收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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