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依据、批准机关和监管机关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户自行发起设立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信用社是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接受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监管。
二、经营范围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
**信用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以及其他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
三、收益保障不同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要坚持“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社员凭入社凭证和成员个人账户记载的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领取分红。
**信用社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存款利率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范围予以确定、公示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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