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原则不是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包括:1、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论类推原则与罪刑法定是否相违背
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类推制度是不同层级上的两个概念,从实证主义,刑法的机能以及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定义来看,两者都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法律类推制度必然导致罪刑擅断”,“与法律类推之害相较,宁取罪行法定之害”,“类推解释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自由”这几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类推制度各有优势与不足,在刑罚适用过程中,应该能够使两者实现优势互补,并最大限度地克服两者的缺陷,从而使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得到充分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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