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劳动争议前置程序有哪些
仲裁劳动争议前置程序有:
1.申请时间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提交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
(4)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5)如果需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权限如果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明。
3.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时限
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时限: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5日。
三、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有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规定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 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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