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款对申请人提起注册不当商标争议的裁定未作时间方面限制,应理解为对于在中使用了不得作为的文字、图形等标志或者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所谓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一经发现,就可以依据其法定职权以注册不当为由,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
(1)申请人必须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文件进行。必要时,请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2)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当事人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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