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以购买车辆,帮助朋友等理由,向原告全某借款三笔,共计150万元,其中,借款所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2005年两人首次登记结婚,2017年协议离婚,2019年再次登记结婚,2020年再次离婚。
本案中借款的头两次发生在二人离婚期间,第三次发生在复婚之后。
对于如何确定二人的还款责任,原、被告各执己见。
原告认定李某、李某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外人不知道其婚姻状况,且在此期间,被告两家曾多次聚居,并提供相关证据。
李某则认为离婚时前夫的借款与自己无关,复婚后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李某都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定,尽管购买车辆的借款发生时二人处于离婚状态,但由于车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被告李某称确实使用该车辆,当车辆抵押时,李某也知道并履行了担保手续,据此可以推定被告已知悉该车以其名义购买,期间二人仍以夫妻名义生活,原告不清楚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故借款应为二人共同借款,偿还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就2019年复婚后的借款而言,原审被告都是为了帮助李某朋友,并没有用于李某与李某共同的家庭生活,因此不应由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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