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注意,此项操作并不被允许。
2、依据我国官方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章中明确指出:
承租方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则必须腾空并归还公共租赁住房:
首先是申请续租,但是经过严格审查后确认不符合续租资格者;
其次是在租赁期间,购房、受赠与、继承其它家庭财产,不再满足于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条件者;
再次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或者承接了其他经济适用房的住户。
对于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者或者他们委托的运营机构都应给予承租方适量的搬家时间,在此期间内须按原有的租赁协议交纳租金。
如果在搬离期限结束之后仍未腾出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方确实无其他居住场所的,那么就应该按市场价支付租金;而对于拥有其他居住房屋的承租方来说,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向法律部门提出诉讼,请求收回该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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