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再审的管辖是规定当事人应向何地何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是再审的诉讼要件之一,若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则无权就再审申请进行审理和裁判。申请再审的管辖具有一定的专属管辖性质,依据受诉法院与原审诉讼关系确定。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确定原则是,有利于公正审理,便于利用原审诉讼资料,便于当事人参加再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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