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
一、如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交通事故责任。
(五)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六)模糊责任。
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当事人的部分违法行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部分违法行为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认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就应当不具体认定当事各方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而对当事各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模糊认定。
二、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有哪些方法
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职责的承当有以下几种方法:
1、交强险。交强险的特色在于:四大类补偿项目均可进行补偿,且不区别事端职责,在限额内可不考虑事端职责份额全额补偿。因交通事端形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交强险投保公司在补偿限额内予以补偿。
2、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特色在于:不区别各分项限额,但是有总额的上限,在两边对事端均负有职责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需求考虑事端职责份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假如车辆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由商业三者险投保公司依据事端职责份额在稳妥范围内补偿。
3、自己承当。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足以付出悉数补偿的,剩下部分的补偿职责由被告自己承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应该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在强制险补偿之外,再依照职责份额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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