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当事人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供原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旅行证、通行证等证件;
(二)申请人与父母在同一个户口本,并且关系明确的,不用另开具证明。不在同一户口本的,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或其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等;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证明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点及其父母的姓名。
(三)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收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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