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时间:2023-07-12 09:42:09 1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二、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本代理;再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与此相对,由代理人亲自进行的代理则为本代理;三、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显名代理。所谓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隐名代理。所谓隐名代理,是代理人虽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但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从而在法律上亦发生代理的效果。

追认是民事法律行为

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一经本人追认,代理行为即为有效,对本人和无权代理相对人都有拘束力。无权代理的追认人应具备的条件:1、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必须是被代理的本人。也就是说,当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声称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那么只有该他人才享有追认权。2、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其意欲代理的人必须现实存在。任何人不得声称为将来某日存在的人而实施行为,即使他能合理地期待自己的行为被追认。3、对无权代理的追认,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亲自实施该行为的行为能力。享有追认权的本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已成年的人或精神恢复正常的人不得对在未成年时或患精神病期间由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同理,如果某一无权代理行为在公司拟追认时属于越权行为,公司也无权追认。4、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必须知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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