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邮局延误投递大学录取通知书而引发的赔偿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邮局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11000元。
2006年6月原告陈某参加了全国统一高考,后被南京工业大学录取,9月3日邮局收到原告的录取通知书,但直至9月11日才将该通知送达,已超过了该学校规定报到的最后期限。此后原告进入苏州一学校就读。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邮局赔偿损失1977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邮局延误投递录取通知书,原告陈某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南京工业大学报到,虽然原告后来选择了另一所学校就读,但学费等各项费用要高于南京工业大学,对原告的损失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反复做双方的工作,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000元,并当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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