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和海事公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海洋法公约》被视为“全面条约”,由于《海洋法公约》的大多数规定都是全面的,需要通过其他国际协定的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加以执行,因此《海洋法公约》的一些条款体现了这一特点,要求缔约国“考虑”,“遵守”或“实施”由“主管国际集团”(IMO)制定的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这些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公约》中表述为“使用的国际条例和标准”、“国际公认的标准、标准和建议的做法和程序”、“国际公认的规则和标准”、“国际公认的规则”,“使用的国际文件”或“国际上广泛接受的规则、程序和惯例”
海洋法公约与海事组织公约之间的关系
海事组织公约的适用应符合《海洋法公约》第311条和第237条的规定。第311条规定了《海洋法公约》与其他公约和国际协定之间的关系。第237条规定了《海洋法公约》与其他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公约之间的关系。
第322(2)条规定,《海洋法公约》不改变缔约国因符合《海洋法公约》的其他公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影响其基本原则的适用原则。只要这一基本条件符合《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海洋法公约》其他条款明确允许或维持的国际协定不受影响(第311条第(5)款)
第237条第(1)款规定,《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的规定不影响各国根据先前缔结的关于保护和保护海洋生物的特别公约和协定所承担的具体义务保护海洋环境,也不应影响为执行《海洋法公约》所载一般原则而就可能的边界达成的协议。该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各国根据《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特别公约》所承担的具体义务应以符合《海洋法公约》一般原则和目标的方式履行。
海洋法公约某些条款所反映的原则是一致的根据《海洋法公约》通过前海事组织通过的公约和建议所载的原则。在这方面,应参考有关海上碰撞、海上人员搜救、分道通航制度、行使港口国管辖权以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定,海上事故造成油污损害的责任和赔偿以及防止污染的措施。这两项公约没有冲突
通过参加海洋会议,海事组织秘书处确保了1973年以来通过的海事组织条约与《海洋法公约》之间不存在重复,以及其一致性和遵守情况。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在海事组织条约中列入具体条款,这种遵守得到加强。这些具体规定规定,《条约》不影响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关于海洋、沿海国和船旗国管辖权的性质和范围的要求和法律意见。这样,通过确保海事组织的全球立法活动不想重复制定海洋法的进展,就具有了法律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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