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李女士以自有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4万元。2008年9月李女士与刘先生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2月,李女士书写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先生现金陆万圆整,同时注明此款两年内还清,月息为2%。刘先生同时还在李女士书写的内容下写明“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日前,李女士与刘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前夫归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令刘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
【案件分析】
李女士与刘先生虽然在“借款”时是夫妻,但法律没有禁止夫妻间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夫妻可以成为借贷关系的当事人。李女士借出的欠款来源于其婚前自有房屋抵押的贷款,属于个人财产,加之有借条为证,因此借贷关系成立。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出借给对方即形成了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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