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因涉嫌醉驾而被立案调查的案件,其逮捕行动须获得人民检察院的审批或经人民法院的决议后方可实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以及被告人采取逮捕行为,均需在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是人民法院的裁定之后,才可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对此有明确规定。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者,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将受到拘役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当车辆驾驶人处于过度饮酒状态下,仍驾驶机动车的;
(3)进行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数量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
(4)违反有关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化品,致使公共安全受到潜在威胁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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