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一位朋友2008年跟我借了3万元钱,我们当时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分两期偿还,第一期2008年10月1日前还15000元,剩余的15000元钱2009年10月1日前偿还。但到现在他一分钱也没还,我想起诉他要钱,请问这种分期偿还的借款协议,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律师诊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情况下,你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到2011年10月1日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五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n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全文44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