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登记集体户口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可以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实,并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后,经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合格,由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最后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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