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3条,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1.如何申领居住证?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机构申领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
公安机关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3.居住证是否有转为户籍的通道?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等年限为主要指标
条例明确,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中等城市依据承载能力可全面放开落户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4.能否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申领居住证需缴费用么?
首次申领免工本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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