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律例明文规定,每位女性均享有依照国家制定的法规政策生育子女的法定权益,同时,她们亦享有自我决定是否生育的自主权。
在育龄期内的夫妇双方若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生育计划,那么相关部门必须为其提供安全、高效的避孕器具和医疗技术支持,以确保执行节育手术的妇女的身体健康与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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