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以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为前提,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
2、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3、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承包方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
4、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5、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并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得所有的承包土地被严重破坏,导致承包合同全都无法履行;
7、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8、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自愿的放弃合同是否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做出不同的选择的判断,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合同的话,这样的一种意思表示就是属于合法有效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一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形式是什么?
1、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
(1)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2)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4)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6)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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