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
时间:2023-06-11 14:03:20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中,有些火灾发生后,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后果特别严重(目前国家还没有对严重后果做出司法解释,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均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而往往在发生火灾前,因消防监督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发现火灾隐患或者是执法程序不规范,从而不能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给火灾责任者造成可乘之机,不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有损消防机构的形象。

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素

所谓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要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消防管理法规包括与消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消防措施和要求等均作了具体规定,该法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也作了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是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作为行为人是否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基本依据。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一个要素。

2、行为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后,是否接到了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书面通知。这种书面通知,不仅体现着消防监督机构的依法管理行为,而且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拒绝执行改正措施的主要证据。行为人接到了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前提,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二要素。

3、行为人是否对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拒绝执行。拒绝执行才能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如果没有拒绝,而是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即使在执行中发生了火灾事故,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拒绝执行,即使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行政规章,进行了行政处罚,也可以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三要素。

4、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这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第四要素。如果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只能按《消防法》第五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条款进行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与消防责任事故的关系

消防监督检查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基础,没有消防监督检查就没有消防责任事故罪。因此,该罪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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