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时间:2023-08-04 09:21:13 2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1、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滥用职权罪的故意犯罪。

2、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一)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二)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即滥用职权;意识到是履行职责属于玩忽职守。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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