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以及注意事项。补正裁定书主要涉及“笔误”,包括错别字、计算错误以及其他疏漏或遗漏。需要注意的是,补正裁定书不适用于已经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如果作出了这样的“补正”,就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作出了一个新的裁判,改变了原裁判结果,从法理上讲是违法的。
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笔误”,指的是判决书、裁定书或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中出现的个别文字错误,包括错别字、计算错误以及其他疏漏或遗漏。需要注意的是,补正裁定书不适用于已经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如果作出了这样的“补正”,就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实际上作出了一个新的裁判,改变了原裁判结果,从法理上讲是违法的。
7 .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补 正 裁 定 书 的 处 理 方 式
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或提出反驳意见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补正裁定书,要求其提交。然而,在补正裁定书的过程中,有时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补正裁定书,这时候法院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补正裁定书的,视为其放弃上诉或抗诉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驳回上诉或抗诉的裁定。
然而,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正裁定书,但已经提出了上诉或抗诉,那么法院应当通知其另行提交。如果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但已经提出了申请再审,那么法院也应当通知其另行提交。
对于民事诉讼程序中补正裁定书的处理方式,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补正裁定书,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民事诉讼中补正裁定书的处理方式应当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来决定。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补正裁定书,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定,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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