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抵扣的最新政策规定
时间:2023-03-27 21:21:08 4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规不仅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此规定极大降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请月薪5000元以上人员,结合个人薪资和实际情况选择按照下表准备专项抵扣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到人力资源部备案,由财务部门申报个税审核相关资料。

1、子女教育

1000元/月

2、继续教育

400元/月

300元/月

3、大病医疗

5000元/月

4、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1000元/月

1200元/月

5、赡养老人

2000元/月

一、个人所得税抵扣的操作办法

1、在职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

根据规定,除大病医疗以外,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五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选择在任职单位每月【发放工资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其中纳税人在首次享受时,需要先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报送给任职单位。任职单位比照“三险一金”的扣除方式,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2、不在职的个人:

个人可登录APP和网站自行办理,2019年1月1日,税务机关将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纳税人下载或打开这些远程办税端软件,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并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即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基本规定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详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三)。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计算应纳税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4、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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