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可采用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用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据山东地税局相关人员介绍,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申报,以邮政部门的注册信收据为申报证明书,以发送的邮票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个人所得税新政策赡养父母如何规定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六章申报管理
第二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类申报表,登载到税务机关的网站上,或者摆放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免费供纳税人随时下载或取用。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七条受理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税款的征、补、退、抵手续。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已经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第三十条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并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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