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即便是存在居住权的房产亦可自由交易。
在房屋所有者将房产售予他人之际,倘若居住权仍然有效且尚未届满,则非但不能以任何方式影响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卖家有义务向买房人如实披露房产上设置居住权的实际情况。
在此种情形下,即使买房人成为新的房产所有者,也不得以其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为由对抗原有并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备案的居住权。
换言之,只要原有居住权仍在有效期内,居住权人便依旧有权继续使用该套房产,而无须担心自己会因为房屋交易而被迫搬离。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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