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仅仅由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确立,这难免给人不正宗的感觉,影响其法律地位,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这种不正宗的地位还与法律存在严重冲突。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必须要在立法上加以纠正。
应该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是一次绝佳的机会,然而不知何故却没有进行任何关于证据交换的修改,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希望立法机关在下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能及时地将原法关于证据交换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给证据交换制度正名,同时应该增加相关规定,以增强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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