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纠纷处理策略
时间:2023-07-12 09:04:43 3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债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其次债权人应当搜集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和债务人有履行偿还能力但一直不履行的证据。在债权人起诉之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胜诉后能够拿到还款。

张文与信昌公司债务纠纷案

原告张文,男,汉族,1969年4月*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刘晓良、王书凯,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81号。

法定代表人史学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史学信,男,汉族,1953年1月*日出生,住*。

被告曹西林,男,汉族,1951年1月*日出生,住*。

案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张文诉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学信、曹西林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史学信于2009年4月15日前还清全部借款玖佰壹拾陆万元整(9160000元)及利息(月息为3.5%,从2008年3月18日计息至还清之日)。

2、现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在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史学信还清上述全部借款及利息前,不得对第三方担保、转让、抵押。

3、被告曹西林对借款玖佰壹拾陆万元整(9160000元)及利息(月息为3.5%,从2008年3月18日计息至还清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79000元减收一半39500元由被告洛阳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史学信承担。

5、本协议由原告、被告签字盖章于2009年4月9日生效。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艳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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