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追偿。
1、强制三者险并非商业险种,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强制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先行垫付部分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肇事方进行不宜追偿。
2、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赋予了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肇事方追偿权,但仅限三种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除此之外其他赔偿款项,《条例》未赋于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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