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2-17 09:11:24 3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一、土地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享有哪些权力

(一)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三)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四)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五)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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