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自然人的住所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对自然人的住所做出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这里的“经常居所”,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意见,指的是“离开住所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二、住所与居所有什么区别
住所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场所。
居所指自然人实际居住的一定处所。居所与住所的区别是: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者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一般的居所都是自然人临时居住的,为暂时性的,住所则为长期固定的。
三、为什么要确定自然人的住所
确定自然人住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在民法领域,住所是决定监护、决定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诉讼管辖地以及涉外法律适用等的重要因素。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住所有哪些分类呢
1、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2、法定住所,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
3、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五、法律规定确定住所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1、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2、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3、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明确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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