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自然下落不明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二、利害关系人如何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定是否作出宣告。自然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其财产由财产代管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等由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偿付。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管辖法院为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宣告死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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