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等;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
叔、伯、姑、舅、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