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收费情况:无。
(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小时,如有特殊情况,承诺时限为法定时限(如需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①国有土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
②权利人放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原件;
③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有权机关做出的没收、收回决定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④储备土地已供地的,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或出让公告复印件;
⑤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询问事项记录;
6、其他必要材料。
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书面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中需写明受托的具体经办人)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不动产登记中的申请主体、监护以及涉外相关事宜详见专项须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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