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现场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办理条件
1、属于政府部门征收的,到征收部门取得征收决定书;
2、属于法院判决注销的,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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