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选择离婚之际,债务及财产的划分问题便成为必须面对并妥善解决的问题。
在处理这一问题过程中,我们首先应明确债务的性质。
若是认定为夫妻共同之债,便应遵循基本原则,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若共有财产无法充分清偿全部债务或各自主张拥有部分财产,此时双方应先行协商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
倘若协商无果,则应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而单独针对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那部分债务而言,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夫妻共债范畴。
然而,债权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那么这笔债务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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