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居民收养登记
时间:2023-05-10 11:41:52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许可程序受理、审核、审批

许可依据:《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办理收养需要出具的材料

一、共性材料

1、收养人、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收养人所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加盖公章)

3、收养人(夫妻双方)常住户口所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材料。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子女的疾病的材料。(主要进行传染病体检和精神病鉴定。)

5、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材料之后起30日内审查材料,调查属实后,通知收养人、送养人带身份证、户籍本、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合影照、被收养人1寸照各一张,到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需要补充的材料

1、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再违反计生条例协议书。(加盖送养人常住户口所地计生部门公章)

2、公安机关出具的送养人与收养人(或经过公证)的亲属证明。

3、送养人与收养人签订的自愿收、送养协议书。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儿童需要补充的材料

1、出具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福利机构的公章。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福利机构公章。

3、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出具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收养特困家庭子女需要补充的材料

1、送养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再违反计生条例协议书。(加盖送养人常住户口所地计生部门公章)

2、送养人家庭特殊困难证明:由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或附医院诊断书)

五、收养继子女需要补充的材料

1、继子女生父母自愿送养的证明。

六、收养社会散居孤儿需要补充的材料

1、提供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孤儿父母的死亡证明。

3、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证明。

上述材料加盖公章时,要注明时间,否则无效。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部门承诺期限:材料准备好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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