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安机关的起诉请求,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具体的起诉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发起起诉,向法庭递交正式的起诉书,并按被告方的人数准备相应数量的副本;
其次,待人民法院收到相关文书后,会根据法律法规衡量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如满足则需予以立案备案;
第三,进入审理阶段,法院须于立案当日起算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分发给各被告。
被告方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其做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提交答辩状。
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同样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并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
对于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还需发布公告,详细列出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时间、地点等信息;
最后,经过审理,法院将依法作出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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