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适应于本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但目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点是非国有企业。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私营、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应严格按照《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九、十、十二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三)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
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代表人数,应按照《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的代表人数可根据规模大小、工资协商难易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工资协议的审查
工资协议的审查,按照《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登记。
参阅文件:
《陕西省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劳力发[1995]110号,1995年3月23日)
《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通知》(陕人发[2001]44号,2001年9月25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陕劳社发[2002]99号,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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