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构成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公司破产清算的,认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人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即不受出资期限限制。第二,公司治理中对瑕疵股东权利的限制是什么?对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回出资等瑕疵股东及其继承人的权利限制包括:
1。投票权是有限的。《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优先购买新股的权利和要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股东的请求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破产、解散、清算时补足资本的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股东的未缴出资包括到期未缴出资和公司法规定尚未分期缴纳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主张公司成立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和其他股东、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责任制在《公司法》出资制度修改为“认缴制”后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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