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人签署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分支机构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法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企业法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非法人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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